李沧区促进经济发展重点政策简要汇编
| 招商动态 |2017-10-12
此文章由浮山路街道办事处整理汇编,文件解释权归相关文件规定的解释主体
财源建设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促进财源建设的八条意见》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对2017年1月之后新落户李沧区的优质税源企业(包括零资源企业);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600万元以上或月均实现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。
办公场所补助:按照90元/平方米/月的 标准予以房租补助,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平米。(即办公场所租房补助每月 1.8万元,全年21.6万元)
经济贡献补助:按照企业当月对我区实 现区级实得的80%予以补助。
对2016年12月底之前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(不含房地产企业),年实现区级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季度区级收入250万元以上,并且季度税收增幅同比增长达到11%以上的。
骨干税源补助:按照超出增幅11%部分实现的区级实得的50%予以补助。
吸引各类高管人才、自然人等在我区缴 纳个人所得税,年实现个人所得税区级 财政收入20万元以上(或月均实现1.6 万元以上)
高管人才补助: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实现区级实得的80%予以补助。
项目引荐人
奖励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(试行)》(青李沧政发〔2017〕12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在李沧区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,且公司注册成立后当年或次年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。
在李沧区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500强、中国500强、中央直属企业、境内外上市公司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比例占25%以上的公司;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、行业领军企业(机构),并且公司成立后前三年累计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。
通过合法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,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,在项目引进中发挥实质性促成作用,经项目投资方确认的组织或机构。
1.按项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%计奖。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。
2.对成功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在李沧区设立中国总部、区域总部和市级总部的引荐人,分别给予1000万元、600万元、200万元奖励。
对成功引荐中央直属企业的引荐人给予120万元的奖励。
对成功引荐中国500强企业、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引荐人给予80万元的奖励。
对成功引荐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(机构)的引荐人给予50万元奖励。
(引荐人奖励按照20%、30%、50%的比例逐年发放,三年内付清)
在李沧区年度实际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,且公司注册成立后前三年累计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。
通过合法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,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,在项目引进中发挥实质性促成作用,经项目投资方确认的组织或机构。
(不包括增资项目、房地产项目、建筑施工项目、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、PPP项目和享受有关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项目等)
经认定的外资项目,自项目完成工商注册起三年内,按照实际到账外资为基数,当年按照6‰计奖,第二年按照5‰计奖,第三年按照4‰计奖。
商贸业政策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鼓励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》(青李沧政办发〔2017〕40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在李沧区注册、纳税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并于2017年之前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、住宿餐饮企业。
1.对年销售额过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,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,销售额比上年度每增加5000万元,奖励1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。
2.对年销售额过1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,按其年度销售额增量给予奖励,销售额比上年度每增加2000万元,奖励2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
3.对年营业额过5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,按其年度营业额增量给予奖励,营业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元,奖励0.1万元。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。
4.总部注册在李沧区的商贸企业,每新开设一家由总部统一经营管理、实行统一结算、纳入总部统计数据、建筑面积5000平米以上的直营店,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。
5.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(年销售额不少于2亿元),为实行统一结算,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投资,给予奖励100万元,分两年兑付,每年兑付50%。
小微企业
转型升级
规模以上
企业政策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》(青李沧政办发〔2017〕45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在李沧区登记注册并属地纳税;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2017年及以后年度首次纳入统计且每月正常报表的规模以上企业。
工业企业,限额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;
批发业企业,限额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;
零售业企业,限额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;
住宿餐饮业企业,限额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;
营业性服务业企业,从事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,限额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;从事居民服务、修理、文化、体育、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的,限额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。
经济贡献补助,首次上规模企业(若连续三年保持规模以上),第一年以首次纳入统计年度区级实得的50%给予一次性补助;第二、三年以企业首次纳入统计年度的区级实得为基数,按区级实得增量部分的30%给予补助。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外经贸业
发展政策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促进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(试行)》(青李沧政办发〔2017〕50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外贸企业、从事跨境电商运营的企业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、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,需是在李沧区办理工商、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,在行政管理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,企业年进出口额、服务外包收入额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、境外实际投资额须达到奖励标准规定的规模,且统计在李沧区。
1.货物进出口奖励,对当年进出口增量20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(人民币,下同);对当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50万美元奖励2万元。对当年进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1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;对当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500美元以上的,每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。(进出口总额和增量不得同时享受奖励)。
2.服务进出口奖励,对当年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50万美元奖励2万元。对当年出口总额100万美元以上,每满50万美元奖励1万元(出口总额和增量不得同时享受奖励)。对当年进出口增量10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;对当年进出口总额20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(不得与出口增量、出口总额、进出口增量同时享受奖励)。
3.服务外包奖励,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额5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50万美元奖励1万元;对当年在岸服务外包收入额10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(不得与服务进出口同时享受奖励)。
4.跨境电子商务奖励,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50万美元奖励2万元(不得与货物进出口同时享受奖励)。
5.境外投资奖励,对当年境外投资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,每满50万美元奖励1万元。
高新技术
企业政策
法律依据
《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》(青科字〔2016〕11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。
认定标准:注册成立一年以上;有核心知识产权(1项发明或5项实用新型,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);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;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低于10%;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规定;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不低于60%。
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奖励30万元,区级配套奖励5-10万元。企业所得税由25%降至15%,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。
企业上市
挂牌扶持政策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(试行)》(李沧金办发〔2017〕9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注册地和财政级次均在李沧区且通过上市挂牌融资、增发融资、发行债券等渠道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投资在李沧区的企业。
1.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,对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,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:1配套基础上,可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。
2.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融资的,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‰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,单家最多30万元,区级财政按照市级政策予以配套。
3.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股份公司、有限责任公司,对其挂牌发生的费用,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:1配套基础上,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。
4.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,区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‰给予补助,单家最高30万元。
5.对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规模企业,区级财政在按照市级政策1:1配套基础上,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。若引进基金、民间资本参与股权融资,区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‰给予补助,单家最高20万元。
金融产业
发展扶持政策
法律依据
《李沧区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(试行)》(李沧金办发〔2017〕10号)
奖励条件
奖励标准
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再保险公司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、登记结算公司、金融控股公司。
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普惠金融、消费金融、供应链金融、汽车金融、绿色金融、科技金融、区块链金融、互联网金融、第三方支付、财富管理、商业保理、融资租赁、金融中介服务等金融产业链机构。
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,10亿元以下的,补助实缴注册资本的3%,单家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。
办公场所补助,在李沧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,可以按照评估建设成本或购房价格的5%,最高补助500万元,按照40%、30%、30%比例分三年兑现;在李沧区租赁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,可以每年按照评估租金的50%给予补助,累计最高补助300万元。
经济贡献补助,年区级财政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金融机构,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之日起五年内,扣除各类其他补助后,分别按对应年度剩余区级实得的90%、70%、50%、50%、50%给予补助。
对新设立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过1亿元的基金投资机构
1.办公场所补助,在李沧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,可以按照评估建设成本或购房价格的5%,最高补助500万元,按照40%、30%、30%比例分三年兑现;在李沧区租赁自用办公和营业用房,可以每年按照评估租金的50%给予补助,累计最高补助300万元。
2.经济贡献补助,自形成区级财政收入之日起,扣除各类其他补助后,对基金管理公司前两年按照区级实得的100%给予补助,后三年按照90%给予补助,其余年度按照50%给予补助。
3.对在李沧区实现退出的区外基金投资机构,对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区级实得的80%给予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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